(2017)浙0324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晓微、永嘉县中塘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微,永嘉县中塘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财保45号申请人:胡晓微,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申请人:永嘉县中塘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中联村坑底门前。法定代表人:胡方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胡晓微因与被申请人永嘉县中塘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永嘉县中塘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永嘉县南城街道麻山村老司山彭锤头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晓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永嘉县中塘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永嘉县南城街道麻山村老司山彭锤头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证号:永林权证字(2014)第0105683号]。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晓微负担。申请人胡晓微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德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