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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民申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正方与唐丹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正方,唐丹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正方,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丹妮,女。再审申请人赵正方因与被申请人唐丹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正方申请再审称,其与唐丹妮之间是共同炒股的投资合作关系,并非借款法律关系。借条是唐丹妮以欺诈手段获取,唐丹妮并未实际履行借条中的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出借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正方与唐丹妮于2015年7月7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且已收取唐丹妮交付的70万元,并于2015年8月30日向唐丹妮出具借条。对于借条上所记载的70万元款项,赵正方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该款系唐丹妮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交付的委托投资款,已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现赵正方主张借条中的70万元是唐丹妮另要追加的投资,且未履行出借义务,但并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其本人前后表述不一,本院无法采信。依据现有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赵正方出具借条的行为已将赵正方之前向唐丹妮收取的70万元股票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并无不当。唐丹妮诉请赵正方归还系争借款本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赵正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正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琼审判员 范雯霞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