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宜宾联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宜宾市联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542号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袁家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17436E。法定代表人:曾宪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辉,男,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宜宾市联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安阜旧州唐家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62347086Q。法定代表人:徐友地。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市联丰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元,由原告重庆建工脚手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莉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 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