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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520号罪犯李伟,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中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6日作出(2007)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伟犯运输毒品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4日被投入广州四会监狱,2008年5月23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10)辽刑执字第2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大审刑执字第7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现刑期至2028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李伟予以减刑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已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罪犯李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6年1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累计兑现记功5次,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伟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7年5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