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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29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锦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锦祥,李燕桥,吴云林,杜赛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9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炜翔,浙江梦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叶锦祥,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李燕桥,女,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吴云林,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杜赛花,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照已生效的(2016)浙078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兰溪立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锦祥、李燕桥、吴云林、杜赛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叶锦祥、李燕桥、吴云林、杜赛花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叶锦祥位于兰溪市丹桂华庭12幢2单元402室本院已查封,且已进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叶锦祥在灌云新高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本院已查封,一时无法处置完毕。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叶锦祥、李燕桥、吴云林、杜赛花对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律师费1万元,应负担的受理费716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46元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29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