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执异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树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树彬,刘汝栋,刘汝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执异3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泰兴南路昕旺南苑8号楼1301室。法定代表人:宋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兰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锐,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树彬,男,汉族,1964年5月20日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刘汝栋,男,汉族,1986年1月6日生,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刘汝梁,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生,住河北省黄骅市。在本院执行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重阳实业总公司、黄骅市石佛寺筹备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以上三名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要求撤回对以上三名被执行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要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天津迎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刘树滨、刘汝栋、刘汝梁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俊杰代理审判员  刘洪玉代理审判员  鲍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