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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郭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郭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负责人:王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晨。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郭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4月24日申请人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乌证内字第2656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永 宏审 判 员 田  蔚代理审判员 迪力努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晓 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