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23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黄晓东申请执行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东,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23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黄晓东,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合江县人,住四川合江县合江镇少珉北路。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丁江平,系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住址: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滥坝镇白泥村。法定代表人林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2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黄晓东申请执行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晓东劳务费人民币4578561.1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89元、鉴定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18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第三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系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的分公司。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为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市政工程公司兴万隆商砼分公司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黄晓东支付劳务费人民币4578561.1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万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