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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74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邓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汪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汪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