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汪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874号原告:汪某,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邓某,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汪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汪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汪某承担。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裴 辉书 记 员 吴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