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民初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易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254号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南湖大道360号佳兆业·上品6栋1层11号。法定代表人:石广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镇希,四川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易,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易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1元,由原告成都南兴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盛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