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陈兆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陈兆联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615号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永恒,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欢,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兆联上列当事人间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周红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夏永恒、徐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在2016年8月25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资租赁2014款凯迪拉克CTS-2.0T-A/MT-28T豪华版轿车一辆(车架号1G6A85SX5E019XXXX),融资额228,900元,��期36个月,每月租金8,011.33元,于每月的1日前支付。如违反合同,原告有权主张全部已到期和未到期的租金及20%的违约金。签约后,原被告于当日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9月1日,原告汇付了融资款。但此后被告却一直未付租金,为此,要求判令其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88,407.88元及20%的违约金57,681.58元。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融资租赁合同;2、抵押合同;3、划款授权承诺书;4、车辆交接单;5、车辆抵押信息;6、放款凭证;7、扣款失败记录。被告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进行了核对,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诉称之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无故拖��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及违约金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兆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288,407.88元;二、被告陈兆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沣邦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57,681.58元。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5.67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