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与韩佑元、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韩佑元,王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2民初109号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恒昌市场A4区特1号。经营者:屈尉林,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鹤鸣,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佑元,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王伟,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与被告韩佑元、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原告宜昌市西陵区振佳门市部负担。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