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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齐麟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麟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刑初47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麟,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字(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沈和检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对被告人齐麟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为审 判 员  李东皞人民陪审员  石中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丹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