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王文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7民初1156号原告:王文宇,干部,住木兰县。被告:XX,住木兰县。原告王文宇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2.5分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2.5分,一年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质证或抗辩的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XX向原告王文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十二个月,还款金额为13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致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欠据部分有效,利息的约定高出年利率的24%,与法有悖,本院予以调整。原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宇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文宇借款利息46000元(2015年4月26日至2017年3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嗣后利息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计161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证文。审判员 徐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