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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杰与黄朝利、陈思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黄朝利,陈思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53号原告唐杰,居民。被告黄朝利,居民。被告陈思英,居民。原告唐杰与被告黄朝利、陈思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