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唐杰与黄朝利、陈思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杰,黄朝利,陈思英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53号原告唐杰,居民。被告黄朝利,居民。被告陈思英,居民。原告唐杰与被告黄朝利、陈思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