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特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徐理想与李纯洁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理想,李纯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特143号申请人:徐理想,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申请人:李纯洁,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申请人徐理想、李纯洁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理想、李纯洁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理想赔偿李纯洁: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030元,于2017年4月25日已履行完毕;二、徐理想、李纯洁之间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