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如军与李虎、马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如军,李虎,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7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沈如军,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住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李虎,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老台乡。被执行人:马林,男,1975年7月3日出生。吉木萨尔县。本院在执行沈如军与李虎、马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新23民终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沈如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虎、马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马林返还沈如军3000元,李虎返还沈如军25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虎、马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虎系残疾人,已丧失劳动能力。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哨依塔审判员 蔡 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海拉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