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罪犯芮小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芮小军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005号罪犯芮小军,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惠刑二初字第0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芮小军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涉案赃款继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芮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芮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芮小军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9月、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十五万元未履行,共同骗得一百九十一万五千元仅返还八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南京市钟山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出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其涉案赃款一百四十四万元仅被扣押八千元。因其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芮小军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财产刑未履行,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对罪犯芮小军暂缓减刑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芮小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