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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X辉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X辉,郝X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辉,男,197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县小北河镇。因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X仁,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小北河镇,系本案被害人。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X辉犯故意伤害罪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X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1月9日作出(2016)辽1021刑初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X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X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X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X辉撤回上诉。辽阳县人民法院(2016)辽1021刑初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凯代理审判员 杨 源代理审判员 沈玉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中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