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20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与被执行人谢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谢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20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2058380-6,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龚小元,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惠,女,汉族,1974年6月23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与被执行人谢惠信用卡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商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惠与案外人胡某某就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X号新城佳园XX幢XX-X、丘权号839510-XI-6、所有权证号苏(2016)宁栖不动产权第0002061号、苏(2016)宁栖不动产权第0002062号商业用途不动产(抵押权人为兴业银行南京城西支行),约定该不动产中被执行人谢惠与案外人胡某某所有的份额各占50%,属于被执行人谢惠的份额的市场价为人民币150万元,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起拍价)为人民币120万元。对前述约定,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表示认可,本院也发函征求了抵押权人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谢惠名下的、丘权号839510-XI-6、所有权证号(2016)宁栖不动产权第0002061号(占总份额50%)、位于栖霞区某某路XX号某某佳园XX幢XX-X商业用途不动产(该不动产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南京城西支行)依法拍卖。本裁定送达所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红宝执行员 林志栋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敬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