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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行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西安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销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行终4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西安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三路东段3号香克林小镇*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沈显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录怀,男,生于1958年11月16日,住宝鸡市渭滨区,该公司副总经理。起诉人西安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撤销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8行初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西安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千阳县财政局千财国产(2005)113号文件批复没有利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起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立案受理。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千阳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立案。本院认为,西安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千阳县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千阳县财政局千财国产(2005)113号文件,虽系其对千阳县工业局关于国有资产入股兴盛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但批复内容涉及对千阳县千岭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资产的处置,故起诉人与该批复行为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法定形式要件。综上,原审对西安融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8行初1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青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