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5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李俊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李俊辉,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3-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俊辉,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石林镇两河村双河社,组织机构代码69122184-8。法定代表人:孟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李俊辉、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李俊辉、重庆万泽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尚应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垫付的抢救费2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义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