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刑更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正毅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正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刑更130号罪犯张正毅,男,生于1993年6月8日,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现在甘肃省金昌监狱服刑。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正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肃省金昌监狱提出,罪犯张正毅自入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并向本院报送了罪犯张正毅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正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计分记功1次,计分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甘肃省金昌监狱向本院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张正毅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罪犯”三课”教育成绩证明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正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所提减刑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正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兴审判员 狄培明审判员 刘维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