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9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与徐正华、王多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徐正华,王多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9民初22号原告: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塔里木乡英达雅村。法定代表人:吴祖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林,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徐正华,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徐正华女婿),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库尔勒市。被告:王多亮,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华(系王多亮妻子),女,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原告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公司)与被告徐正华、王多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原告合力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新民终720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东林,被告徐正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王多亮及委托���讼代理人李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徐正华、王多亮因工程质量问题赔偿合力公司返工费1487700.44元、彩钢板房地坪返工费172900.13元,合计1660600.57元(在庭审过程中,合力公司放弃了彩钢板房地坪返工费172900.13元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徐正华、王多亮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8日,合力公司与徐正华就库车县塔里木乡99#石油服务基地建设施工项目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合力公司要求徐正华办理相关施工手续,但徐正华以种种理由拖延不办理相关手续。其在开工前不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在施工中不按图纸、建筑施工程序施工,不听从监理公司的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合力公司与监理公司多次要求徐正华整改,但徐正华拒不整改。2014年8月初,根据国务院2014第6号文件规定,库车县建设局要求合力公司及监理公司停工整顿。徐正华与王多亮系合伙关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正华答辩称:该工程由徐正华垫资承建,项目施工初期,合力公司就知道徐正华个人承包的事实。施工中,徐正华一直按照白图进行施工,直到2014年5月份设计院才将蓝图设计出来,徐正华7月份拿到蓝图,此时大部分工程已经施工完毕,附属部分也已经交付使用,徐正华承建工程质量合格。请求驳回合力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多亮答辩称:我只是徐正华的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合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在本次庭审中,合力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作出的(2016)新建质司鉴字第007号、第00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徐正华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两份鉴定报告系原一审庭审中,经合力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作出)。经质证,徐正华、王多亮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认为工程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但质量问题不大。本院对上述两份鉴定报告依法予以确认。2、2014年11月26日,王多亮书写的保证书一份(复印件),证明王多亮保证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其将承担维修责任。经质证,徐正华对该证据不认可,认为工程不存在合力公司所称质量问题,该保证书无意义。王多亮称该保证书系合力公司胁迫书写,且超出了其施工��围,不认可。本院对该保证书依法予以认定。3、经合力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徐正华施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勘验及处理方案》。经质证,合力公司无异议,徐正华认为变更外墙保温材料是合力公司要求,未做防水板、防水层也是合力公司要求的。王多亮认为与其无关。本院对该报告依法予以认定。4、经合力公司申请,本院委托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照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勘验及处理方案》作出新隆司鉴字(2018)第01号工程造价鉴定征询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经质证,合力公司无异议,徐正华不认可,认为勘验及���理方案造价合计728483.38元中,已包含人工费用。王多亮认为与其无关。本院对该报告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徐正华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合力公司代理人许东林书写的《质量保证金已扣除单》,证明外墙保温板由酚醛板更换成聚苯板是合力公司要求的。经质证,合力公司对其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观点,认为只是对外墙保温工程的结算,与合力公司是否同意更换外墙保温材料无关。王多亮的意见与徐正华一致。本院认为,合力公司按照聚苯板的价格进行结算,应认定其结算行为系双方对保温材料的变更达成了合意。2、本案原一审时,徐正华提交的证人黄某、刘某证言(复印件)和《图纸会审纪要(复印件)》,证明保温材料的变更及未做地下室防水板系合力公司要求。经质证,合力公司否认,不认可徐正华的意见。王多亮认可徐正华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中,刘某系徐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原一审案件审理时,其身份是证人,其”证言”应当认定为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黄某的证言与图纸会审纪要的内容基本一致,但该《图纸会审纪要(复印件)》上未加盖合力公司公章,且该纪要上无一人签名,故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被告王多亮提交其与徐正华签订的《劳务合同》复印件,证明其与徐正华系劳务承包关系,不是合伙人。经质证,合力公司不认可,认为是徐正华与王多亮两人之间的事,合力公司不知情;徐正华认为其与王多亮是合伙关系。本院认为,在库车县人民法院(2016)新292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已生效的(2016)新29民终1885号民事判决中,均认定王多亮与徐正华系合伙关系,本院对王多亮与徐正华系合伙关系予以认定。综上,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3月,徐正华与合力公司口头协议,由徐正华承建合力公司在库车县塔里木乡采油二厂99#办公楼、宿舍楼及相关附属设施工程,双方之间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嗣后徐正华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截止2014年8月12日,办公楼主体框架已完工,宿舍楼主体已完工,附属工程已交付合力公司使用。后双方之间产生争议,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停工至今。为此,徐正华就工程款支付问题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判决后,合力公司及徐正华均不服,双方上诉至高级法院,现该案正在高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原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合力公司要求对其公司塔里木采油��厂宿舍楼工程基础及主体结构是否满足设计图纸及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鉴定,2016年7月12日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作出(2016)新建质司鉴字第008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1、经鉴定,该工程基础防水板未施工,不满足设计图纸(白图)的要求○A轴及○D轴挡土墙条形基础的放脚高度不满足设计图纸(白图)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基础工程其余所检项目(独立基础的截面尺寸、埋深、混凝土强度及当挡土墙条形基础的宽度、埋深、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白图)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建议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情况核算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2、经鉴定,该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框架柱的截面尺寸及地上一层和地上二层框架梁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设计图纸(白图)及施工验收规范,建议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情况核算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同时需对该工程框架梁及框架柱混凝土外观有浇筑质量缺陷的部位按规范要求进行修补处理;该工程主体结构其余所检项目满足设计图纸(白图)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3、经鉴定,该工程地下一层二次结构填充墙体内构造柱做法不满足设计图纸(白图)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建议对该工程构造柱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返工处理。合力公司申请对其公司塔里木采油二厂办公楼基础工程、外墙保温材料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进行检测、鉴定;对办公楼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及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鉴定;对办公楼现浇混凝土构件(梁、板、柱)内钢筋、走廊内梁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进行检测、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鉴定,2016年7月12日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作出(2016)新建质司鉴字第00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为:1、经鉴定,该办公楼基础防水板未施工,不满足设计图纸(白图)的要求;基础工程其余所检项目(基础的截面尺寸、埋深及混凝土强度)均满足设计图纸(白图)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建议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情况核算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2、经鉴定,该办公楼地上一层(首层)墙体保温材料设计采用80㎜厚改性酚醛保温板,实际采用80㎜厚的XPS保温板,保温材料与设计图纸(白图)不符,建议对该办公楼地上一层(首层)墙体保温材料进行更换、返工处理。3、经鉴定,该办公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墙体砌筑砂浆强度及现浇构件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图纸(白图)的要求。4、经鉴定,该办公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现浇混凝土构件(梁、板、构造柱)内钢筋符合设计图纸(白图)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5、经鉴定,该办公楼地下一层至地上二层走廊内楼屋盖板在内横墙墙体轴线位置处梁的布置不满足设计图纸,建议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情况核算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本次庭审中,经合力公司申请,本院委托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徐正华施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办公楼、宿舍楼勘验及处理方案》,意见:办公楼问题1、原图中外墙保温设计为酚醛板,现场外墙实际使用聚苯板。处理方案:两种保温材料均满足规范要求。问题2:走道上连系梁没有没有设置。后施工单位补做了连���梁。......不需要加固处理。问题3:地下室防水板及防水层没有施工。处理方案:可以增设防水地板。其余基本满足规范要求。根据合力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修复方案中质量问题进行造价鉴定,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新隆司鉴字(2018)第01号工程造价鉴定征询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办公楼总造价:454318.57元,其中:1、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拆除外墙保温33063.36元;2、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墙面修补抹灰31689.28元;3、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新作外墙保温217090.2元;4、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外墙涂料22458.26元;5、办公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3)-拆除原地面5058.91元;6、办公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3)-新作地面144958.50元。二、宿舍楼274164.81元;1、一层框架梁楼梯间施工缝处裂缝处理(问题1)1194.42元;2、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部砼(问题2)-剔除柱顶端浮石51.05元;3、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部砼(问题2)-浇筑砼69.54元;4、柱加固(问题3)4533.02元;5、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剔除浮石2125.43元;6、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浇筑根部砼7569.60元;7、宿舍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5)-拆除原地面7733.31元;8、宿舍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5)-新做地面250888.44元;勘验及处理方案造价合计:728483.38元。后鉴定机构对上述工程所需人工工日,数量(工日),施工时预估市场与信息价人工价差(元),人工价差合计(元)又出具补充意见:一、办公楼需1238.48人工工日,人工费用:198107.26元。其中:1、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拆除外墙保温需232.53个工日,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37195.50元;2、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墙面修补抹灰工日223.33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35723.87元;3、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新作外墙保温工日387.54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61990.90元;4、办公楼外墙保温处理方案(问题1)-外墙涂料工日37.86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6056.09元;5、办公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3)-拆除原地面人工36.96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5912.12元;6、办公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3)-新作地面工日320.26个,价差159.96个,人工费用51228.79元;二、宿舍楼人工工日632.97个,人工费用101249.88元。其中:1、一层框架梁楼梯间施工缝处裂缝处理(问题1)需4个工日,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639.84元;2、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部砼(问题2)-剔除柱顶端浮石,需工日0.43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68.78元;3、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砼(问题2)-浇筑砼,需工日0.25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39.99元;4、柱加固(问题3),需工日16.67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2666.53元;5、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剔除浮石,需工日23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3679.08元;6、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浇筑根部砼,需工日27.76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4440.49元;7、宿舍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5)-拆除原地面,需工日1.78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9882.33元;8、宿舍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问题5)-新做地面,需工日499.08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79832.84元。不确定部分造价合计1871.45个工日,人工费用299357.14元。另查明,徐正华、王多亮系合伙关系。本院认为,本案合力公司与徐正华双方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合力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徐正华个人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款的规定,双方的口头施工协议无效。本案中,双方的口头施工协议虽无效,但徐正华进行了施工,其将劳务及建筑材料已物化到工程中,因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本院审理,已对徐正华施工工程进行工程造价,判决合力公司给付徐正华工程款,故合力公司要求徐正华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现徐正华承建的合力公司在库车县塔里木乡采油二厂99#办公楼、宿舍楼工程,经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该工程基础防水板未施工,不满足设计图纸(白图)的要求,......建议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检测情况核算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2、该办公楼地上一层(首层)墙体保温材料设计采用80㎜厚改性酚醛保温板,实际采用80㎜厚的XPS保温板,保温材料与设计图纸(白图)不符,建议对该办公楼地上一层(首层)墙体保温材料进行更换、返工处理等......。依据该鉴定意见,徐正华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合力公司要求其承担返工工程的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此次审理,本院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委托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徐正华施工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修复方案,阿克苏蓝景建设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勘验及处理方案》,认为办公楼原图中外墙保温设计为酚醛板,现场外墙实际使用聚苯板,两种保温材料均满足规范要求。故对外墙保温部分,不需返工维修,对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宿舍楼裂缝及漏筋部分,徐正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部分费用为��1、一层框架梁楼梯间施工缝处裂缝处理(问题1)1194.42元;2、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部砼(问题2)-剔除柱顶端浮石51.05元;3、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部砼(问题2)-浇筑砼69.54元;4、柱加固(问题3)4533.02元;5、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剔除浮石2125.43元;6、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浇筑根部砼7569.60元。上述1、一层框架梁楼梯间施工缝处裂缝处理(问题1)需4个工日,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639.84元;2、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部砼(问题2)-剔除柱顶端浮石,需工日0.43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68.78元;3、补浇地下室一根GZ顶部砼(问题2)-浇筑砼,需工日0.25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39.99元;4、柱加固(问题3),需工日16.67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2666.53元;5、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剔除浮石,需工日23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3679.08元;6、二层柱根部漏筋处理(问题4)-浇筑根部砼,需工日27.76个,价差159.96元,人工费用4440.49元;合计27077.77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鉴定意见,对地下室防水板及防水层徐正华没有施工,鉴定意见是可以增设防水地板。依据该处理方案,本院委托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造价鉴定,新疆隆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新隆司鉴字(2018)第01号工程造价鉴定征询意见书及补充意见书,意见:办公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拆除原地面造价5058.91元,需支付人工费用5912.12元,新作地面造价144958.50元,需支付人工费用51228.79元。宿舍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拆除原地面造价7733.31元,需支付人工费用9882.33元,宿舍楼地下室防水地板处理方案新做地面造价250888.44元,需支付人工费用79832.84元。对该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徐正华应承担返工费用的赔偿责任。因徐正华、王多亮系���伙关系,故王多亮应与徐正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合力公司要求徐正华、王多亮因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徐正华、王多亮辩称未做防水板系合力公司要求,不能提交确实证据证明,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徐正华、王多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宿舍楼楼梯间裂缝、地下室柱跟部漏筋返工维修费用及增设办公楼、宿舍楼地下室防水板及防水层��用582572.57元(27077.77+5058.91+5912.12+144958.50+51228.79+7733.31+9882.33+250888.44+79832.84=582572.57),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45.40元,由原告库车合力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1845.40元,徐正华、王多亮负担7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伟力审 判 员 姬 冰人民陪审员 张 博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昆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