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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更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金克强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465号罪犯金克强,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朝鲜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作出(2010)大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金克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1月16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4年3月12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辽刑执字第46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刑期至2033年3月1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金克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金克强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金克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克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2032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微审判员夏红军审判员李晓萃二Ο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