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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与宜春市腾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宜春市腾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381号原告: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环路中段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院内38栋(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127930051。法定代表人:陈桂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灵,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富民,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市腾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南路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84782919。法定代表人:叶林富,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腾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87.5元,由原告江西天虹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曹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