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贵森、林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贵森,林贵华,蒋花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林贵森,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连发,仙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林贵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被执行人:蒋花盆,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申请人林贵森于2016年11月9日以本院在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6)闽0629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贵华、蒋花盆返还申请人林贵森尚欠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12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贵森与被执行人林贵华、蒋花盆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依法向林贵华、蒋花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林贵华、蒋花盆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对此,本院依法向林贵华、蒋花盆送达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500元的惩治措施。经查,林贵华、蒋花盆现去向不明,在银行、房管、土地、工商、车管等部门再未发现有存款、房产、土地、股权、交通工具、有价证券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阿彬审 判 员 李伟城代理审判员 杨立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