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XX超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超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6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超,男,汉族,1993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无业,住平潭县。2016年7月1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逮捕。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超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XX超以福建省福州市烟草代扣商户法人的名义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潭片区支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62×××30)并进行消费,额度为2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015年9月15日,XX超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在超过规定期限未归还透支款项,后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信函以及上门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止2016年12月20日,XX超透支欠款共计23993.59元,其中本金18409.32元、利息2596.9元、滞纳金2987.37元。2016年12月29日和30日,XX超的家属代为结清银行欠款。2016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XX超在平潭县潭城镇社区戒毒康复中心被平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XX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1840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已全部还清信用卡欠款,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XX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信用卡办卡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催收台账及信函、报案书、授权委托书、催收照片、结清证明及谅解书、民事调解书及个人信用报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综合报表及订货明细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韩某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1840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XX超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累犯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XX超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银行的透支款项,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上述量刑情节,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超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前罪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已经执行有期徒刑的刑期七个月予以折抵。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剩余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我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