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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1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娄定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78号之二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娄定军,男,1975年1月4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娄定军犯(2016)浙1003刑初587号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娄定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娄定军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娄定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娄定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娄定军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娄定军有车牌号为浙J×××××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娄定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冻结、查封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娄定军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赖军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