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邱鹏与蒋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鹏,蒋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519号原告:邱鹏,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蒋盈,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福星中路盘龙名府君泽府1栋1单元1、3楼。负责人:吴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星星,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翘,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邱鹏与被告蒋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鹏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邱鹏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夏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