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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与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826号原告: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中心街4#1-1-4。法定代表人:刘保伟,该公司经理。被告: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法定代表人:张作君,该公司经理。原告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连佳源轮胎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