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74号原告:魏某某,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某,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