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074号原告:魏某某,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党某某,女,1965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