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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力学、刘力龙与梁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学,刘力龙,梁岩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342号原告:刘力学,男,汉族,现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刘力龙,男,汉族,现吉林省农安县。被告:梁岩,女,43岁,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告刘力学、刘力龙与被告梁岩土地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刘力学、刘力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土地出租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997年,二原告以家庭为单位从农安县獾子洞村二组分得承包地1.17垧,分地以后二原告父亲刘中义一人独揽经营,刘中义于2015年1月死亡,刘中义死亡后二原告发现该土地出租合同,刘中义将二原告的土地出租给了被告,现二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该土地出租合同无效,故原告诉讼来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立案后,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梁岩确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力学、刘力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旭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