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倪正龙、徐艳、张娅萍、张兴祥、余庭朝、王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倪正龙,徐艳,张娅萍,张兴祥,余庭朝,王加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62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住所地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490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783744444。代表人:严文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支行综合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男,该支行综合管理部员工。被告:倪正龙,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徐艳,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张娅萍,女,1978年8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张兴祥,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余庭朝,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王加琼,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与被告倪正龙、徐艳、张娅萍、张兴祥、余庭朝、王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正龙、徐艳、张娅萍、张兴祥、余庭朝、王加琼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计631.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东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雪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明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