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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民终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永寿与定西市正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永寿,定西市正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民终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永寿,男,1944年1月12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西市正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进荣,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程永寿因与被上诉人定西市正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6)甘110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程永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雯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