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85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李某2,男,1987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李某1与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李某2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福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