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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建国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建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614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国,男,1987年11月29日生于安徽省芜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暂住本市长宁区;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潘建国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沪01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潘建国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建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建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建国撤回上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审 判 员  巩一鸣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卓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