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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徐礼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24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礼听(绰号小文),男,1995年3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安市。因吸毒于2016年8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查获,2016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礼听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礼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徐礼听在南安市区两次分别以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吸食。2、2016年8月1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徐礼听在南安市体育馆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郑某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冰毒的晶状体净重0.36克(毛重0.49克,皮重0.13克)。2016年9月5日,该疑似冰毒的晶状体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通话记录,《检验报告》、称量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礼听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礼听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的幅度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徐礼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年底(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徐礼听在南安市区两次分别以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1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吸食。2、2016年8月1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徐礼听在南安市体育馆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郑某时被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冰毒的晶状体净重0.36克(毛重0.49克,皮重0.13克)。2016年9月5日,该疑似冰毒的晶状体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毒品的晶状物已全部取作检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年底向被告人徐礼听购买过毒品,每次都是100元量的冰毒,每次交易都是徐礼听与其二人交易没有其他人,交易方式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徐礼听。2、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18日早上8时许,其从宾馆出来各自回家后,“小文”又打电话叫其出去,当其找到“小文”时,“小文”要其一起到体育馆送冰毒给郑某,其二人到体育馆后,发现郑某就在门口,之后“小文”就直接从身上拿了一包冰毒给其,然后唆使其拿给郑某,并向郑某收15元的车费。当其将冰毒拿给郑某时,便被埋伏在旁边的南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毒品也被当场查扣。3、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其男友罗某有向小文购买过毒品。4、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得知“小文”有在贩毒,便于2016年8月18日早上电话联系“小文”向其购买200元的冰毒,其通过微信转账了200元给“小文”,后与“小文”约定在市体育馆门口交货。9时许,“小文”和石某两人一起到体育馆门口,“小文”说毒品在石某身上,并叫石某将毒品交给其,后其三人便被公安机关抓获。5、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证实2016年8月18日9时2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丰州派出所在南安市体育馆门口抓获正在进行买卖毒品的人员郑某、徐礼听、石某,并在郑某身上提取到一包疑似毒品的晶状物。6、称重取样笔录,证实南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让被告人徐礼听指认疑似毒品的晶状物,并在其面前进行称重,经称重净重0.36克;后依法扣押该0.36克疑似毒品的晶状物。因疑似毒品的晶状物净重不足1克,故全部取作检材。7、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徐礼听与郑某微信聊天记录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礼听的身份情况,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无前科。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徐礼听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19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10、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18日8时20分许,丰州派出所接耳目举报称:有人在南安市体育馆门口贩卖毒品。接报后,丰州派出所会同禁毒大队赶至南安市体育馆门口布控。2016年8月1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徐礼听伙同石某携带0.49克(毛重)疑是冰毒物品到南安市体育馆门口处,将该疑似冰毒物品贩卖给郑某,后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0.49克(毛重)疑是冰毒物品。8、通话记录明细,证实徐礼听2016年8月18日与郑某、石某的通话记录。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徐礼听、石某、罗某、尤某相互辨认情况。10、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南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8日,在南安市体育馆门口抓获被告人徐礼听,并当场查获一包疑似冰毒的晶状物,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11、尿液检验笔录及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现场检测,徐礼听尿检结果呈阳性,证实被告人徐礼听有吸食毒品。12、被告人徐礼听的供述,证实其于2016年8月18日将一小包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郑某,该小包冰毒是其在租房抽屉内找到的,当时郑某通过微信转200元给他后,他与郑某约在市体育馆拿毒品,其叫石某拿毒品给郑某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两次贩卖毒品给罗某,但记不清具体的日期、时间及交易方式。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礼听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礼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礼听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礼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徐礼听退出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澍杭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筱玫速 录 员  苏雅如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