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树兰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兰,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380号原告:朱树兰,女,196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被告:XX,男,1985年10月3日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现暂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告朱树兰与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朱树兰诉称,原告系澄江右所镇旧城村民,在自己承包田中栽种了娃娃菜12000株。2017年1月6日,被告找到原告协商买菜,双方约定原告以9600元的价格将12000株娃娃菜卖给被告,当天被告支付订金26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蔬菜订单一份,载明双方买卖的事实。2017年2月11日,被告将上述娃娃菜取走,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被告XX承诺余款7000元于2017年2月14日付清。之后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余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菜款7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向原告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原告称:1.其与被告在澄江县××村原告的承包田边达成本案的买卖协议,并在承包田边向原告交付订金;2.蔬菜成熟后,被告请人来承包田中将蔬菜取走;3.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菜款,原告至澄江县公安局右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经查询,向原告提供被告XX的户口所在地及暂住地;4.双方并没有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由哪家法院管辖,蔬菜订单是被告带着过来的,并由被告进行填写,双方只约定谁违约谁将承担菜款100%的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XX的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均不在本县,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均在澄江,即便原、被告双方存在约定管辖,但与本案买卖存在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该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综上,无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约定管辖,本院均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戴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