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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静、周星伯与林学远、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周星伯,林学远,袁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270号原告:刘静,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周星伯,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林学远,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袁源,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周星伯诉被告林学远、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周星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周星伯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周星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静、周星伯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