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刘静、周星伯与林学远、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周星伯,林学远,袁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270号原告:刘静,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周星伯,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林学远,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袁源,女,汉族,生于1976年4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周星伯诉被告林学远、袁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周星伯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周星伯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周星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刘静、周星伯负担。审判员 莫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