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仓娃、左秋菊与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仓娃,左秋菊,张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仓娃,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千阳县。申请执行人:左秋菊,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张红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千阳县。本院在审理(2017)陕0328民初2号原告王仓娃、左秋菊与被告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张红芳赔偿原告王仓娃、左秋菊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停尸费、交通费、鉴定费、事故处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于2017年3月7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红芳于2017年4月25日将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0元,合计52370元,交付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王小云审判员 时彦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