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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8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仓娃、左秋菊与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仓娃,左秋菊,张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王仓娃,男,1970年3月2日出生,住千阳县。申请执行人:左秋菊,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千阳县。被执行人:张红芳,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住千阳县。本院在审理(2017)陕0328民初2号原告王仓娃、左秋菊与被告张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调处被告张红芳赔偿原告王仓娃、左秋菊经济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停尸费、交通费、鉴定费、事故处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0元,于2017年3月7日前一次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红芳于2017年4月25日将案件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370元,合计52370元,交付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8民初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王小云审判员  时彦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