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因与贺经宇、周生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贺经宇,周生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组织机构代码05964XXXX。法定代表人:霍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雪松,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经宇,住黑龙江神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纯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生君,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诉人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经宇、周生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吉林火红狼快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丽审判员 于涛审判员 姚 德 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