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XX贵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贵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8刑初99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贵,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专科毕业,2007年3月任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股长,2013年9月任唐河县工信局纪委书记,住唐河县。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6年11月8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鹏云,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6)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贵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贵及其辩护人张鹏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唐河县商人沙某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XX贵明知沙某建设该房屋是开发出售,以建设私人住宅名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相关规定,未认真核实土地使用证真伪,违规向沙某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沙某建成“新飞小区”后对外出售。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经唐河县凤山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沙某所建新飞小区土地价值为51.84万元。2、2009年,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常花园社区居民常某以“常轶军”、“常鑫”个人名义向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XX贵明知常某建设该房屋是以出售营利,且未提供土地使用证原件,仅提供了一份加盖有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的证明,无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屋现已建成居民小区对外出售,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经唐河风山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占用土地价值为44.79万元。3、2010年1月,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郭庄社区郑庄村民郑某和郭庄村民姜某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向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建房,被告人XX贵没有对郑某、姜某所持土地权属证真实性进行核实,违法向郑某、姜某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郑某、姜某违法建设房屋,共计占地580.54平方米,经唐河县凤山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土地价值86.33万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XX贵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出示了书证,XX贵的任职文件、工作职责,涉案的多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据。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XX贵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XX贵定罪处罚。被告人XX贵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XX贵办理本案涉及的三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没有超越职权,均由申请人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及逐级相关领导签字同意的审批表,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其发证行为符合《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规定,不属于滥用职权。公诉机关指控XX贵明知建房申请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不能以建私人住宅名义申请,造成出让金损失的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贵的行为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所依据的是《土地估价报告》,该报告结论是土地价值,而土地价值与土地出让金是两不同的概念。因此起诉认定XX贵滥用职权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证据不足。3、土地出让金是土地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收取,根据《土地规划法》第40条规定,发放《建设工程许可证》只对申请人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没有对出让金是否缴纳进行审查义务。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实涉案三个《建设工程许可证》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4、沙某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只需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转让费不需要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常鑫、常轶军持有土地使用证,国家不应再收取土地出让金。郑某、李秀会的建房用地属于集体用地,是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对于集体土地国家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且该宗土地的评估,是设定为国有土地进行估价,没有依据。综合上述观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贵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也没有给国家造成土地出让金损失,公诉机关认定XX贵给国家利益造成182.96万元损失事实不能成立,XX贵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贵任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股长期间,不正当行使职权,明知他人以建设私人住宅为名,实为开发出售房屋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8年至2010年1月先后违规向沙某、常某、郑某、姜某办理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上述人员持证建成住宅小区对外出售,造成国有和集体土地流失,给国家利益造成182.96万元损失。具体事实如下:1、2008年间,唐河县城关镇居民沙某持编号为唐国用(99)字第1981号,面积为1125.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向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申请,在唐河县飞凤路原老干局对面新建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的私人住宅5层。被告人XX贵明知沙某建设该房屋是以出售营利为目的,应由符合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不能由个人以建设私人住宅名义申请的情况下,于2009年违规向沙某发放了《唐河县居村民(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沙某持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新飞小区”后对外出售。造成国有土地流失,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经唐河县凤山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沙某所建新飞小区占用土地价值为51.84万元。2、2009年间,唐河县滨河办事处常花园社区居民常某以“常轶军”、“常鑫”名义向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申请,在唐河县城解放路北侧、文峰路东侧新建建筑面积2240平方米的5层私人住宅。常某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仅提供了一份加盖有唐河县国土资源局公章的证明。被告人XX贵明知常某建设该房屋是以出售营利为目的,应由符合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开发,不能由常某以建设私人住宅名义申请建房,且申请人无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没有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发放了常轶军、常鑫一份层高五层门面楼房,建筑面积2240平方米,用地性质住宅的《唐河县居村民(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房屋现已建成居民小区对外出售,造成国有土地流失,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经唐河风山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占用土地价值为44.79万元。3、2010年1月,唐河县文峰街道办事处郭庄社区郑庄村民郑某和郭庄村民姜某持四本使用人分别为郑某、姜某之妻李秀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总面积为594平方米,向唐河县规划局工程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XX贵没有对郑某、姜某所持土地权属证真实性进行核实,于2010年5月11日违规发放了一份郑某、李秀会层高六层,建筑面积2799平方米门面房的《唐河县居村民(个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郑某、姜某占地580.54平方米,建设单元住宅楼二栋对外出售和用于商业经营使用,造成土地流失。经唐河县凤山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该土地价值86.33万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XX贵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XX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沙某、袁某、杨某、常某、田某、杜某、李某、尹某、赵某、郑某、姜某、郑某1、李某1等人的证言、书证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报审批材料、被告人XX贵的供述笔录,任职文件、工作职责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XX贵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贵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贵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之理由,经查,公诉机关举证的XX贵供述笔录,XX贵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知道涉案三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是为开发房子营利,未严格审查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用途,其申请建筑面积、层数明显不符合规定,仍为其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致使当事人持证建筑房屋出售,造成土地流失。至于其他相关人员审查签批行为,不影响XX贵滥用职权的犯罪构成。鉴于被告人XX贵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贵犯滥用职权罪,免除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李全体审判员 郑亚勤审判员 王建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