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曹卫东与徐向阳、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向阳,曹卫东,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辖终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向阳,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东,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原审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仁和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庞学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徐向阳因与被上诉人曹卫东、原审被告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3民初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徐向阳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苏省滨海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过管辖法院,故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曹卫东未作答辩。江苏新大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陈述。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阜宁县,故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向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益钧代理审判员 周 陇代理审判员 李 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甫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