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5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贵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薛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537-1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圆。被执行人薛贵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劲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贵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薛贵兵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回民四初字第004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俊敏审判员 张朝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卯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