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肖远全与重庆玄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远全,重庆玄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肖远全,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重庆玄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火神街危改3-2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83126。法定代表人晏锦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远全与被执行人重庆玄钰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屋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重庆玄钰工贸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肖远全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费1437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义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跃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