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执3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鉴家具有限公司、陈勇、胡春燕、黄惠全、唐家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鉴家具有限公司,陈勇,胡春燕,黄惠全,唐家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38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民。被执行人成都天鉴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胡春燕。被执行人黄惠全。被执行人唐家萍。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天鉴家具有限公司、陈勇、胡春燕、黄惠全、唐家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987226.65元及诉讼费、利息1021504.20元、执行费等。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天鉴家具有限公司、陈勇、胡春燕、黄惠全、唐家萍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焕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