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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钰与魏艳君、李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钰,魏艳君,李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782号原告:王钰,男,汉族,1981年3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改,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艳君,女,196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告:李季,女,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钰与被告魏艳君、被告李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艳君、被告李季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像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