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万载县长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长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民初597号原告:万载县长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万载县。法定代表人:谢跃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锦秀,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原告万载县长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锦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垫付款合计180674.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30日,被告因购车向原告借款161188元,约定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当天,被告将其购买的赣C×××××/赣CW6**挂车挂靠在原告处,双方签订车辆挂靠落户合同,该合同约定:挂靠期限:从购车之日至该车转让之日止……,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先由甲、乙双方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等内容。2016年7月30日被告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其赔偿路产款等相关费用37367.34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及垫付款180674.99未付。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垫付而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一、赣C×××××号车、赣CW6**挂车的登记证书各一份(出示原件),证明赣C×××××号/赣CW6**挂车登记在原告名下。二、借款协议、借据、还款承诺书各一份,证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1188元购买赣C×××××号/赣CW6**挂车,借款约定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三、车辆挂靠落户合同一份,证明2015年9月30日被告将其购买的赣C×××××/赣CW6**挂车挂靠原告处,双方签订车辆挂靠落户合同,该合同约定:“挂靠期限:从购车之日至该车转让之日止,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先由甲乙双方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管辖。”四、赣C×××××号车商业险保单一份,证明2015年9月30日,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赣C×××××号车商业险保险费16075.19元;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公路赔偿清单及通知书各一份、赔偿路产发票一张、高铁票四张、住宿费发票二张,出租车票七张、餐饮费票一张、高速公路通行费票二张、货车加油费二张,证明原告为处理2016年7月30日的交通事故而垫付了37367.34元。庭审中原告陈述:①、2016年7月30日被告在珠海市发生交通事故时,因驾驶证扣满12分而伪造驾驶证被交警部门发现后逃逸,所以保险公司对该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拒赔。②、原告在珠海交警部门将赣C×××××/赣CW6**挂车领回,但由于被告伪造驾驶证违章未处理,导致该车无法变卖,现该车仍停放在公司。③、原告提供了一份账目,该账目记录了被告还款及欠款的情况。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被告刘某某购买赣C×××××/赣CW6**挂车营运,因资金不足而向原告借款161188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1188元,利息按月息壹分计算。如被告不归还借款或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原告有权扣押被告所购汽车并评估作价处理。同时被告还向原告出具借据和还款承诺书各一份,还款承诺书承诺还款方式为分期按月还本还息,从2015年11月10日开始还款,还款期为12个月,每月还款15000元,如因延期或未按月按时还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被告承担。另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落户合同,被告将赣C×××××/赣CW6**挂车挂靠在原告名下。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代被告购买该车的保险16075.19元,之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23日支付13000元,2015年12月23日支付10000元,2016年4月16日支付10000元。2016年4月25日原告获得保险理赔款2800元。2016年5月6日被告支付5000元,2016年5月18日支付5000元,此后被告未再还款。2016年7月30日原告驾驶赣C×××××/赣CW6**挂车在广东省江珠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赣C×××××/赣CW6**挂车被交警部门扣押。因被告不去处理事故,原告只好支付31285元赔付了路产损失并将该车领回。现该车仍停放在原告处未变卖。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某因向原告借款购买车辆并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被告不按时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依法成立。原告主张的领回车辆的费用6082.34元明显过高,本院参照现行交通及出差费用标准,酌情认定1000元。因双方未约定代垫费用需承担利息,故原告将16075.19元的保险费计入本金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的还款时间,按照清息还本的原则,本院对被告还款作出如下计算:①2015年11月23日支付的13000元,扣减到期利息2848元,余10152元归还本金,则尚欠本金151036元。②2015年12月23日支付的10000元,扣减到期利息1510元,余8490元归还本金,则尚欠本金142546元。③2016年4月16日支付的10000元,扣减到期利息5369元,余4631元归还本金,则尚欠本金137915元。④2016年5月6日支付的5000元,扣减到期利息919元,余4081元归还本金,则尚欠本金133834元。⑤2016年5月18日支付的5000元,扣减到期利息535元,余4465元归还本金,则尚欠本金129369元。综上,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本金129369元、保险16075.19元、路产赔款31285元、领回车辆的费用1000元,共计177729.19元,扣减保险理赔款2800元,实际应归还174929.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欠款174929.19元给原告万载县长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被告承担378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不按期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