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仲元、张传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仲元,张传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张仲元,男,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张传火,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张仲元与被执行人张传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67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仲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万元及息。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传火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登记信息,现申请人张仲元与被执行人张传火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支付2500元,申请执行人张仲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陈 荣 华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彦(代) 来自